我在單位工作了10年,前一段時間單位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,給我支付了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,還多給了我一個月工資,總計3.7萬元。結果單位收了我將近5千元的個人所得稅。我想問下,我離職時,單位給我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收稅么?
對于很多企業HR和勞動者來講,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,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該收個稅是很關注的問題。其實,數額較大的經濟補償金是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。
根據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》財稅〔2018〕164號文件,第五條,關于解除勞動關系、提前退休、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,第一款:個人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(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、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),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,免征個人所得稅;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,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,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,計算納稅。也就是說,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,免征個人所得稅,超額部分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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