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有個親戚家的朋友在無人看管的魚塘邊釣魚,結果掉到魚塘里被淹死了。我想問魚塘主人承擔責任么?
每年夏季,因為釣魚、野浴造成溺水的事故多發。這位咨詢人的問題非常簡短,但其中的內容卻很豐富。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:
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在本起事件中,首先要看魚塘是不是公共場所。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的總稱。公共場所具有公開性,進入無障礙的特點。對于大眾來講,魚塘屬于公開開放的,任何人都可以來到魚塘邊觀景,因此,魚塘具備公共場所的特征。
有人在魚塘釣魚,不慎落水身亡,魚塘主人是否應該擔責,依照以上法規,首先要看魚塘的主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。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可以免責。所謂安全保障義務,我個人理解應該包括,立警示牌;設立專人看管,防范有人偷魚,防范有人落水。
如果現場既沒有設立警示牌,也沒有專人看管,有人在魚塘釣魚,不慎落水身亡,那么魚塘的主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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