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租了一個門市房開飯店,當時簽了合同,租期是三年,合同上約定了5000元押金,每年是5萬元錢房租,一年一交??墒钱斘医涣艘荒攴孔庵?,把房子租不起了,我想不租,房東說我違約,讓我必須把剩下的一年房租交給他。您說我該咋辦?
房屋租賃糾紛是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合同糾紛,這件事涉及兩個問題,一個是合同違約,一個是合同的法定解除。
簽了三年合同,租房一方租了兩年就租不下去了,從租賃合同關系來看租房戶存在合同違約行為。按照《合同法》107條規定: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,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因為房子租不起了,繼續履約采取補救措施的可能性都不大,那么就應該賠償對方的損失。但是因為房子不會因為租房戶不租了,就再也租不出去了。所以房子租不出去的,損失不能讓租房戶承擔。簽訂合同時交的5000元錢押金,可以看作是違約金?!逗贤ā?14條規定,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,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,那么出租方有權利不返還租房戶5000元錢押金。
租房戶租不起房子的行為,可以認定為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。我國《合同法》94條規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5種情形,第1種情形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。第2種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,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。第3種情形是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,主要債務,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。第4種是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。第5種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。租房戶租不起房子的行為符合以上法定解除的情形,他的租房協議可以法定解除。